遇交通事故失去胎儿 高龄孕妇获赔偿
前年11月27日,王女士骑电动车行至密云县教委时,被高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倒。交通队认定机动车主负全责,王女士无责。王女士受伤后在医院接受常规药物治疗,去年1月7日被确诊早孕已52天,并在当日做人工流产术。王女士强调自己已37岁,一直没有孩子,要求赔偿。肇事司机高某拒赔,称王女士做人工流产术是她本人的决定,与事故无关。
法院审理认为,事发时王女士已早孕,为避免药物给胎儿造成伤害而采取人工流产术终止早孕,所以做人工流产术与被告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。事发时王女士仅早孕十余天,她不知情而接受药物治疗并不存在主观过错,故其人工流产术费用应由肇事司机全额赔偿。事故导致王女士身体伤残且失去胎儿,肇事司机应赔偿,但对于她因失去胎儿造成的精神损害,被告不存在主观过错。法院据此酌定赔偿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