Rh阴性O型血孕妇失血死亡 获得医疗机构赔偿
2008年10月9日,怀孕4个多月的董某在济阳某医院引产过程中出现大出血,因医院没有备用的Rh阴性O型血,随即将董某紧急转往位于省会济南的山东某医院。在山东某医院,医生对其实施了一系列抢救措施,同时向某血液中心联系血源。但当时某血液中心也无新鲜的Rh阴性O型血,冰冻的血液解冻时间最快也需4小时。虽然经血液中心联系,有4名Rh阴性O型血献血者献血,但当新采集的血送到山东某医院时,董某已因重度失血性休克、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。
济南历下区法院审理认为,济阳某医院在这一案件中存在引产术前未按常规治疗、对产后大出血可以避免而没能有效避免、转院措施不当、没有采用“配合型输血”原则积极抢救患者等主要过错。山东某医院没有对董某尽到科学、安全的输血以抢救其生命的高度注意义务,存在医疗过错,与董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,但属次要过错。作为血液中心,有向医院及时提供各种型别血液的责任,由于平时没有准备足够的Rh阴性血,也没有完善的应对Rh阴性血型病人供血的紧急措施或预案,从而使董某失去了及时获得救治的机会。据此,某血液中心存在过错,与董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。
依据相关法律法规,并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,法院最终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、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抚养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近35万元,其中济阳某医院承担80%,山东某医院和某血液中心各承担10%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