俄亥俄州州长:对杀婴者绝不仁慈
近日美国俄亥俄州发生了一次恶性杀婴事件,被告斯蒂芬·史密斯竟然残忍地用一个六个月大的女婴来满足他的性欲,最终致其死亡。州长和当地的裁决委员会决定对该名罪犯处以极刑,而也有部分人员不同意法院的决定,原因涉及到被告的经历。
俄亥俄州州长约翰·卡锡克周三的声明中拒绝为被告男子提出减刑的请求,该请求称,他当时是想强奸他女朋友6个月大的女儿,而没想要杀她。
卡锡克是共和党人,他在4月10号发起的裁决委员会中和与会人员以全票否定了对斯蒂芬·史密斯的减刑。他说史密斯的罪行是“极端恶劣的”。
案件争议
卡锡克如他的一贯作风一样不为自己的决定做出解释,除了声明了裁决委员会之前的争议。
委员会说对斯蒂芬·史密斯的案件存在许多的争议,比如他童年遭过虐待,这应该在对他的量刑中给予考虑。
“史密斯因为想要在性上得到满足竟然夺去了一个年仅6个月大的无辜的婴儿,”委员会说,“无论案件的恶劣程度还是道德的沦丧程度都令人发指。”
史密斯的罪行显然是“极端恶劣的”,委员会成员说,这是他们给那些希望把惩罚改为30年有期徒刑的人的回应。
“证据表明女婴的死是一个可怕的意外事故。”史密斯的辩护律师约瑟夫·威廉和泰森·弗莱明在递交给委员会的报告中说。
他们表示:“尽管这次犯罪性质非常恶劣,不过斯蒂芬的死刑还是应该被免除,因为现在并没有实际的证据证明他犯了死罪。”
裁决委员会否定了他们的论证,他们表示这次案件对于婴儿的伤害程度足以判处史密斯以死刑。
双方各执一词
委员会说:“当史密斯想要对一个6个月大的婴儿实施强奸时就知道会致死,事后说无意致其死亡完全是狡辩。”
史密斯的代理律师反对周三的委员会决议。
他的辩护律师说,史密斯今年46岁,从未犯过强奸罪,陪审团不应该判他死罪。
然而,这次强奸不同于一般的案件,它的特殊性和案件的恶劣性却足以判他死刑。根据俄亥俄州的法律规定,由其他罪行造成的恶性谋杀,比如入室盗窃、抢劫、纵火、袭警或伤害儿童,就可以被处以极刑。
该州法院的检察官称,史密斯还把当时喝醉酒当做逃避罪行的借口,他说:“史密斯的行为证明他对这个无辜的女婴是蓄意谋杀。”
检察官詹姆斯·迈尔在递交给裁决委员会的报告中称女婴所受的伤是直接致命的,这可以用来反驳史密斯声称的不是有意要杀害她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