医生致婴儿头部触地 小伙20年后索赔
时间追溯到1989年,小健的母亲在海珠区一家医院分娩,由于医务人员的过错,导致小健的头部触地。事故发生后,小健被留在医院住院了7个月又14天。1990年小健出院时,医院承诺在小健3岁以前,因分娩时颅脑外伤引起的后遗症,由医院承担,院长还写了书面承诺。
其后,小健父母一直留意着儿子的情况,18年过去了,小健没有表现出大问题。直到2008年参加高考,小健出现头痛、昏厥,在高考三次模拟考试期间表现愈加强烈,父母以为他是压力太大。高考结束后,小健跟随父母到省人民医院进行心理治疗,但病情没有缓解。
2009年7月,小健在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核磁共振检查,确诊为轻度脑萎缩。小健母亲说,医生已经明确告诉他们,这是颅脑损伤的后遗症,于是在2011年7月,小健及其父母向海珠区法院起诉,请求判决医院赔偿后续治疗费7.6万余元。
然而,一审法院认为,小健基于1989年发生的医疗损害行为起诉,应在20年诉讼时效内提出,但事发已超过20年,违反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,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。小健不服提起上诉。
据悉,该案将择日宣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