年幼女童屡遭侵犯 黑手多为监护人
据羊城晚报报道:我国拐卖儿童、未成人年家庭暴力和性侵害现象仍然是一个严重的问题,由于受害人都是年幼的儿童,不具有自我保护能力,也无法及时提供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,因此对举报举证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。
28号,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公布了多起未成年人性侵案。这些案件中,九成以上为熟人作案,还有为数不少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是父女、继父女或其他有监护义务的关系。
事件回顾1——女儿遭继父强奸,作恶时儿子在旁熟睡
从2008年开始,佛山市13岁的小红(化名)遭其继父强奸长达五年之久,稍微反抗便会遭其毒打,直到2013年7月,小红只因怀孕才把真相告诉了母亲。
继父康某和妻唐某是一对再婚夫妻,唐某上一次婚姻生有两女一子。2008年9月的一天晚上,康某趁妻子唐某不在,爬到唐某年仅13岁的二女儿小红床上,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。此后康某得寸进尺,经常趁着家中无人作恶。
有时,小红的弟弟小明在同房的另一张床上睡觉,禽兽的康某利用女孩羞耻而不敢叫喊的心理,强行在旁作恶,而小红稍有不从便凶狠殴打。这样的痛苦持续到2013年7月,小红发现自己怀孕了才把事情告诉母亲唐某,唐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。据调查康某还强奸了唐某的大女儿。
事件回顾2——10岁女童遭母亲男友强奸,心理压力太大无奈退学
在贵州生活的10岁女孩小丽(化名)生活在没有父爱的家庭,她的生父被抓坐牢,小丽一直在老家和爷爷奶奶生活。
2008年春节前,小丽的母亲苏某在东莞打工时认识了贺某,俩人便在一起生活。随后,苏某将小丽接到东莞一起生活。因为每天工作繁忙,苏某就将小丽留在出租屋内由贺某照顾。
没想到有一次小丽洗澡时,贺某故意把水泼到小丽身上,将她抱到床上称用胁迫的方法将小丽强奸,并威胁小丽不能此事告诉任何人。2009年2月,苏某带着女儿到南海黄岐打工,哪知道贺某也来到黄岐并继续强奸小丽,小丽如果稍有不从,贺某就威胁说要杀了小丽,或直接殴打直至她屈从。
而自作聪明地贺某认为只要小丽年满14周岁并自愿发生性关系就不算犯罪,他在2012年2月强迫小丽写下纸条:“本人2012年2月6日,自愿发生第一次性行为。小丽,2012年2月6日。”
这样的摧残让小丽每天放学回家内心都很纠结,不知道去哪里,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,她选择了退学。
2013年12月9好,苏某怀上了贺某的小孩,此时贺某已经离开,小丽为了阻止母亲去找贺某,将自己被贺某强奸一事告诉了苏某。苏某随后报案,目前南海检察院以强奸罪将贺某移送法院。
事件思考——谁来保护未成年人安全?
对于这些性侵案件,几乎有一个共同点:犯罪嫌疑人均为法定监护人或其他负有照料义务的熟人。犯罪分子文化水平普遍较低,无业或打零工,利用被害人母亲无力保护幼女,或利用工作繁忙的时机,使用暴力伤害的方式胁迫被害人,实施侵害。
犯案的手段简单粗暴,而被害人普遍年龄小,认知能力、自我保护能力较低,或因担心遭受伤害,或碍于羞耻心,导致无能力进行自我保护,也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。而这也助长了侵害者的嚣张气焰,使得这类案件常常悄无声息、持续反复发生。
在这些案例中,被害人的其他亲属角色普遍失位,尤其是孩子的母亲,她们在家庭中或处于弱势地位,虽担心但也难以保护女儿,或为名声含泪隐忍,或因长时间在外打工,无暇顾及女儿。
同时,学校、社会组织等也无法及时发现蛛丝马迹,无法留心未成年人的心理变化,起到监督、保护的作用。此外,我国暂未建立起全面有效的对未成年人遭性侵的报告制度,因此社会监督缺失也是造成了犯罪分子有空可钻。
(图片来自羊城晚报)